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次数:2688

穗天府办〔20153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天河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已经第八届区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10

天河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

第一条为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家庭发展能力,解决天河区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天河区户籍人口;
(二)193311日 以后出生;
(三) 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四)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五)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

第三条经济扶助

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残疾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含《“爱心天河”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5)》增加的100//月)。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视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养老扶助
(一)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区公办老人院入住优先轮候通道。

(二) 年满60周岁及以上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特别扶助对象,按介护老人(全照顾护理)、介助老人(半照顾护理)、自理老人(一般照顾护理)类别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00元、100元的护理补贴。

(三)年满60周岁及以上生活不能自理居家养老的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围,每月享受价值3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四)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特别扶助对象, 按照《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档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次性趸缴和补缴资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

(五)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特别扶助对象,纳入我区“平安通”终身资助用户范围,依申请免费为其安装“平安通”紧急呼援服务系统,并负责其20/月的“平安通”服务费和10/月的电话通话费补贴。

第五条医疗扶助
(一)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特别扶助对象提供家庭医生式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家庭健康管理服务、健康咨询及用药指导、就医预约登记服务、转介转诊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

(二)患重大疾病的特别扶助对象,经《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救助后,自费部分医疗费用,给予等额报销, 每年度报销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六条就业扶助
(一)建立特别扶助对象就业失业基本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提供“一对一”的基础公共就业服务援助。

(二) 为有就业需求的特别扶助对象提供职业规划指导、 面试技巧、即时岗位援助和岗位适配服务,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三)优先推荐特别扶助对象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对适合从事社区就业的,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从事社区就业。

(四)对符合就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条件的人员,积极指导帮助做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领工作。

第七条残疾独生子女扶助
(一)残疾子女的教育扶助。义务教育阶段,有就读意向和就读能力的适龄残疾子女全部就读;考入高中(含职中、 中专)的残疾子女,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0元奖励;考入大专的残疾子女,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0元奖励;考入大学本科以上的残疾子女,一次性给予每人30000元奖励。

(二)残疾子女就业扶助。免费对特别扶助家庭适龄残疾子女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拓符合残疾子女劳动条件的就业岗位,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适龄残疾子女100%就业。

(三)残疾子女居家无障碍改造。资助肢体、听力、视力三类残疾子女家庭居家无障碍改造,肢体残疾家庭每户不超5000元,视力残疾家庭每户不超1500元,听力残疾家庭每户不超1000元。

(四)残疾子女康复资助。提供社区康复服务,对一、二级重度残疾子女及低保低收入家庭、由于康复开支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残疾子女提供康复训练及辅具配置资助。

第八条再生育和收养扶助
天河区户籍人口中女方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夫妻( 未达到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仅适用于本条款),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经批准,自然怀孕再生育的,一次性补助 30000元;通过合法医学手段再生育的(不包括代孕), 一次性补助 50000 元;合法收养子女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

第九条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参照《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8 )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一)为特别扶助家庭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二)特别扶助家庭申请法律援助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免费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并根据具体案由提供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法律援助。

(三)特别扶助对象需申请法律援助但行动不便的,提供上门受理法律援助服务。

(四)特别扶助家庭有法律援助需求,但未达到法律援助标准的,由所在地公益法律服务律师给予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宣传、法律文书代书、 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社会帮扶
(一)区属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各级计生协会的作用,组织和发动社会各界捐款,逐步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随时为有意外困难的家庭提供帮扶。

(三) 将特别扶助家庭纳入各级妇联组织帮扶对象范畴, 建立精神帮扶机制,积极引导和联合社会力量,发动社工、义工和志愿者队伍,对特别扶助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慰问,组织开展丰富的公益活动,排解其心理压力和痛苦, 实施全方位的精神慰藉和呵护。

(四) 组建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专业志愿服务队, 设立咨询热线,组织志愿者为特别扶助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帮助,定期上门探访慰问特别扶助对象, 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扶助申请
(一)申请渠道。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夫妻双方同在天河区,但不在同一街道的,共同向女方户籍地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并分别按照户籍所在地政策执行。

(二) 提交资料。申请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结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材料,免冠近照(1寸),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建设银行账户,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未达到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年龄的夫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参照本条前(一)(二)款的规定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一)初审。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据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报街道计生办审核。

(二)审核。街道计生办核实情况,审核申请材料,加具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区人口计生局确认。

(三)确认。区人口计生局对街道计生办已审核的特别扶助对象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四条资格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享受的特别扶助项目资格在次月终止:

(一) 特别扶助对象死亡;
(二) 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三) 户口迁出本区或到国外定居的;
(四) 残疾子女已经康复的。
第十五条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作出经费预算。区财政局对各相关单位作出的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各相关单位负责对应扶助项目的实施,相关扶助金、补助金从批准的次月起发放。

第十七条扶助项目的变更和终止
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各受理审批部门按照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变更。残疾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调整特别扶助标准,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其他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从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终止特别扶助。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联络员每半年走访一次特别扶助对象,了解其生活情况,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而刻意隐瞒, 继续享受各种扶助的,经核实后,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收回多领取的扶助金或补助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特别扶助对象享受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补助金,不列入家庭可支配收入范围,不影响特别扶助对象申请社会救助。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本办法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区属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天河报社。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1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