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01-11   浏览次数:1392

为切实加强我校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政策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是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并对有关单位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负有齐抓共管的责任,应按照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条 根据 "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校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 "归口管理,责任承包"。各用工单位、办理房屋出租及各种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以及签定校内建筑施工合同的单位等,负责对所属的流动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况各有关单位在与有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或办理房屋出租、各种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以及签定校内建筑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定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按合同进行管理,同时报学校计生办备案。

第四条 坚持凭证用工,严格查验证制度。各单位在招聘临时,或办理出租、承包、租赁经营业务、签定校内建筑施工合同时,应查验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 "计划生育证明"。

第五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作管理工作,并建立流动人员花名册,定期将上述 "两证"集中交校计生办查验。凡无合格证明的人员、或已经违反计生政策规定尚未经计生主管部门处理的人员、未落实规定的节育措施的人员等,不得招用或与之签定上述各种业务合同,违反规定的单位,按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关单位如发现所属流动人员有违反计生政策的行为时,应及时主动对其进行教育规劝,并报备学校计生办。拒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应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隐瞒不报或因管理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处罚外,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第七条 凡在学校所属单位应聘工作或因故在学校辖区内暂住的流动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除按章处罚外,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

(一)各人应持有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身份证明,并按时交验证明。如夫妇同时。在校应聘工作的,双方应使用各自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如男方在校工作或暂住,配偶随夫共同生活的,应主动报告所属单位,并登记入册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


(三)如拟在现流入地生育的,必须持有本人户籍地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发《生育服务证》,生育后应及时办理婴儿入户,并报告学校计生办或居委会登记。无合法证明不得在本地生育。否则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四)无生育指标的已婚育龄夫妇,应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长效节育措施。因病能落实上述节育措施的,凭市级以上医疗保健部门或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采取其他可靠节育措施。


(五)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 (含随夫生活的人员),应定期查环查孕。(年龄在49周岁以上、或夫妇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1年以上的可免查),无故不按时检查的,予以罚款,超过2个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


(六)凡有计划外怀孕的,应就地落实补救措施,费用自理。


(七)不得包庇、容留、藏匿其他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


(八)严禁超计划生育。


第八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办理结婚登记或生育的,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可根据学校有规定享受晚婚晚育假。


第九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按计划怀孕、生育的,有关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临时工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由有关单位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临时工的担保人必须承担对被担保人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如被担保人发生违规为时,担保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规劝,如被担保人被处以经济处罚而无力支付时,担保人应为支付,拒绝支付的,学校有权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