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06-11   浏览次数:2354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各级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我校人口计划目标管理责任,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精神以及《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组织管理职责
  第一条 我校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即学校的主要党政负责人及各学院、系、部、处、所(中心)、附属医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计划生育工作职能部门,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并对全校的计生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各主要行政职能部门对学校的计生工作负有齐抓共管的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的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在计生办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并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婚育管理
  第六条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
具体措施是提倡晚婚、实行晚育、推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确有困难的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全体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本校辖区内的居民都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七条 实行晚婚、晚育。教职工办理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晚婚年龄(指初次结婚男性满二十五周岁、女性满二十三周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婚前体检。
  第八条 生育必须列入本地区人口发展计划,凡已婚教职工符合生育政策条件要求生育的,均需按政府规定到女方户籍地街道(或乡镇)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育证》,无《生育证》生育的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
  第九条 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可生育第二个
孩子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报县级(含县级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第十条 经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从批准生育的下个月起,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原已享受的优待不再追回。
  第十一条 夫妻中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在境外定居、或是外国公民者,生育问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
节育管理
  第十三条 无生育指标的已婚育龄教职工应在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的指导下选择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1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在产后三个月内(难产者在产后六个月内)应首选女方上宫内节育器的节育措施;
2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应首选夫妇一方结扎的绝育措施;
3因病不宜采取上述节育措施的,经市级以上医疗保健部门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可选择其他方式避孕并报备学校计生办。
4 避孕失败致计划外怀孕的应落实补救措施。
5无故逾期不落实节育措施的,予以经济处罚和批评教育,超过三个月仍不改正的,停发奖金(校内工资)并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已婚育龄教职工应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提供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定期查环、查孕、查病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函调,检查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
1 夫妇双方均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每年随访检查、或函调一至二次;
2夫妇中女方为待业、下岗、待岗、或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每季度随访检查或函调一次,女方还应定期到有关计生主管部门见面。
3无故不按时接受随访检查或不完成函调、不定期见面的,每次罚款一百元(从工资中扣除),超过三个月的停发奖金(校内工资),至接受检查并交验检查结果和函调证、见面止。
  第十五条 无故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而避孕失败的,必须施行补救措施,手术费用自理,术后按病假休息。

优待和奖励
  第十六条 实行晚婚、晚育者可享受下列奖励:
1 晚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奖励晚婚假十日。
2 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奖励晚育假十五日。
  第十七条 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在产后三个月内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教职工,可享受下列优待:
1 发给办证奖励金,本校职工每人一百元;从办证当月起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十元,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至小孩年满十四周岁止。
2 女教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优待产假三十五日,男方可享受十日看护假,以上假期不影响本人工资和原有福利待遇以及考核、评奖等。
3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家庭优先安排住房,并享受两个孩子的住房待遇。在小孩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4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未曾生育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教职工,以及终身无子女的教职工,在退休时按照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给予以下奖励及优待:
1 绝育手术 生育计划内一孩或二孩后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的,发奖励金二百元,术后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输卵管结扎的三十日,输精管结扎的十日),手术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2 放置宫内节育器 生育计划内一孩或二孩后上环的,发奖励金二十五元(重复上环不再发给)。术后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三日,手术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3 人工流产 教职工按计划生育后已落实结扎或上环节育措施而避孕失败的,施行补救措施后,发营养补助费二十五元,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手术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凭有关证明经学校计生办备案采取其他节育措施而避孕失败的,施行补救措施后,手术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
4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如确因手术原因所致,需继续治疗并因此需延长病假的,凭有关部门证明,可继续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
  第十九条 女教工有生育指标而怀孕,但因病需终止妊娠的,凭市级以上医疗保健部门或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证明,施行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后,手术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
  第二十条 对完成年度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学校主要党政领导、计划生育分管领导、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及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教职工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东省、广州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人员,按照广东省、广州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并享受有关优惠的退休待遇。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1 不实行晚婚者,不发给年度计划生育奖,至达到晚婚年龄止。
2 不实行晚育者,自小孩出生起不发给年度计划生育奖,停发奖金(校内工资)至达到晚育年龄止,并给予批评教育。
3 不够间隔期生育者,除按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不发给年度计划生育奖,并停发奖金(校内工资),至间隔期满止,并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4 非婚生育者,除按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不发给年度计划生育奖、停发奖金(校内工资)期限为二至五年,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5 违反《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取消优待。按照广东省、广州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6 超计划生育的,除按广东省、广州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外,从发现的当月起停发奖金(校内工资),并开除公职。
7 重婚生育、姘居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从重处理。
8 包庇、藏匿、容留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或知情不报的,按照广东省、广州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9 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故意毁坏其财物、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或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医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犯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所列行为的,按该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受经济处罚而致生活困难的,学校不给予困难补助。
  第二十四条 未完成学校年度人口计划有关指标的单位(以部、处、系、所(中心)、医院的科划分),根据实际扣分情况按比例扣发年度计划生育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发年度计划生育奖,并对单位及其负责人评选先进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在招聘雇用临时工、或办理房屋出租及各种承包、租赁经营业务、或签定校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定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按《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的,按章处罚。严重影响学校计生工作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第  二十六条 凡拟调入我校或拟在我校应聘的已婚育龄人员,应在调入或应聘前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长效节育措施,因病不能落实的,应出具市级以上医疗保健部门或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来校报到时均应到指定医疗部门进行复检。如有弄虚作假或无故拒不落实的,予以退回原单位或解聘。
  第二十七条 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监督,教职员工及校内居民有权力、有义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的, 给举报人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

暨南大学
200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