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人 事 厅 文 件粤人发[2004]228号关于贯彻粤人发[2003]261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来,各地各单位在贯彻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技术工人,必须是在工人技术岗位专职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尽管兼做一些技术工作,但不得聘用工人技术等级,应按普通工享受待遇。 二、技术工人岗位工种,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种目录聘用,其中聘用物资保管(采购)员技术岗位的,应是在教育、科研、卫生、物资等行业中,从事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维护、保管及物资仓库保管工作的工人;聘用话务员技术岗位的,应是设立电话总机的单位中专职从事话务、机务工作的工人。 三、聘用技师要按照"按需设岗、严格考核、择优聘用" 的原则,按核定的岗位职数和规定的条件聘用。事业单位中除电工等技术较复杂的工种经批准可设技师岗位外,其余工种如汽车驾驶员等不设技师岗位。 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技术工人,必须按规定的条件逐级聘用,即原为普通工的无论其工作年限多长,只能聘初级工,初级工只能聘中级工;。由此类推,不得越级聘用。粤人发[2003]261号文件规定的"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满10年及以上,可聘为中级工;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满20年及以上,可聘为高级工。"仅适用于部队复员退伍军人或从企业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 五、普通工人聘技术工人,其工资可按同等级、同等条件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从企业或省外调进的技术工人、部队复员退伍军人,聘为技术工人的,其工资的确定亦按此办理。 六、技术工人改聘普通工人的,改行普通工人工资标准,并按普通工人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 七、原巳取得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并已执行相应技术等级工资的工人,如工作需要,可继续聘用相应的技术等级。 八、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计算本工种技术工作年限,按现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办理。 九、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聘用,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如现有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纪律责任,并视其情节重,严肃处理。 广东省人事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文 件粤人发[2003]261号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管理需要,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工人岗位设置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由用人单位按工种分别根据工作需要和技术难易程度具体设置。技术工种分类按劳动部一九九二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及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3号文件附表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种表》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一般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务岗位。机电、技监、农业、水电、地质、测绘、文化、卫生等类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技术较复杂的工种,如电工、电梯维修工,汽车修理工,厨点师等,可设技师职务岗位。机关单位(含机关服务中心)一律不设技师职务岗位。 (三)事业单位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3%掌握,各市、县技师岗位职数由各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省直单位技师岗位职数由省人事厅确定。 二、技术工人的聘用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技术职位,按设定的技术工人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 (二)技术工人聘用,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技术工人岗位聘用表》(附一),用人单位进行相关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综合考核。提出拟聘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签订聘用合同,发给聘书。 (三)技术工人聘用条件: 1、初级工 取得技术工种上岗证书,从事本技术工种(以下简称本工种)工作满2年以上或学徒期满的工人,经考核合格,可聘为初级工。 2、中级工 技术工人在本工种初级工同一技术岗位工作满5年,或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满10年及以上,可聘为中级工。 3、高级工 技术工人在本工种中级工同一技术岗位工作满8年,或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满20年及以上,可聘为高级工。 4、技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同等学历以上毕业(对少数技艺较高、年龄在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②在本工作高级工同一级技术岗位工作满8年或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满30年以上; ③技术水平高,能独立处理解决本工种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工作成绩突出。 (三)技术工人聘用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四)技术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低聘或解除聘用。 1、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不胜任受聘岗位工作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6、单位业务改变,技术岗位设置变化的; 7、其他原因用人单位认为不宜聘用的。 三、技术工人工资 (一)凡被单位聘用并在响应的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从受聘的下月起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待遇。变动工资的由聘用单位填写《技术工人岗位变动工资审核表》(附表二),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二)技术工人受高聘技术岗位,其工资按就近就高原则确定。 (三)技术工人被低聘技术岗位,其工资就近就低按新聘的岗位确定。解聘后未被聘用的,其工资从解聘的下月起就近就低按普工岗位确定。 (四)技术工人受聘期间内达到退休条件,在受聘岗位上办理退休的,按聘用享受的工资福利计发退休待遇。 (五)从普通工人岗位聘用技术工人及执行不同工资标准单位调进技术工人,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套改表规定的工作年限和技术等级重新确定工资。 四、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原已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资格并兑现工资待遇的技术工人,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聘用、确定工资待遇,未按本《通知》办理聘用的,一律改按普工计发工资福利待遇。 (二)从外单位调进的技术工人(含部队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在本单位内调整工种的技术工人,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聘用。 (三)调动单位或调整工作的技术工人,在同一工作同一等级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不同工种不同技术岗位的工作时间不能合并计算。 (四)本《通知》自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