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暨人[2003]89号)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1-10   浏览次数:191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教职员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委、中共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申领因私出入境证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以及涉及国家安全或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涉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采购员、财务人员属“登记备案人员”。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学校保卫处户籍证件科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和学校房管部门的意见,户籍证件科对申请人基本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转送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呈送有关校领导审批同意,才能向公安机关申领因私出入境证件。

第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分别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管理,其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统一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其出国(境)回来后,应在7日内填报《暨南大学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回执单》15日内将所持因私证件交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否则以违纪论处。

第四条     登记备案人员之外的其他教职员工,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因私出入境证件。

第五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因私事出国(境),应严格按照《暨南大学关于请、销假手续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经批准方可出国(境);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以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是被批准单程出国(境)定居的教职员工,应自动办理辞职,不辞职的,应予以辞退。

第六条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应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