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5-30   浏览次数:1301

粤人发 [2004]22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粤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30)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以贯彻执行国人部发[2003]30号文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 [2003]13) 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加强仲裁人员队伍和仲裁庭建设,改善办公条件,保证仲裁工作需要。2004年上半年,还未建立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地级市,要按规定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到2004年年底,绝大多数县(市、区)也要建立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名称,做好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接轨。

二、              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严格按照粤人发[2002]229号文规定的管辖范围,依法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做到不推诿、不拖延、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事厅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印发以来,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在全国得到了较快发展。今年8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95日起施行。该《规定》确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关系,表明人事争议仲裁进一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将产生重要作用。为促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在全国进一步发展,逐步建立一个制度完善、机构健全、队伍优良、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仲裁工作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各级人事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把这项工作当作保障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事制度改革继续深化的重要措施。要认真研究解决当前仲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机构队伍建设和办公条件等方面保证仲裁工作开展的需要。要制定有关的工作制度,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进一步发展。
  二、加大案件受理力度,及时妥善地处理人事争议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中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做到不推诿、不拖延。要高度重视并稳妥处理集体人事争议案件,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优先受理,积极调解,在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处理意见,抓紧解决。要积极研究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办案程序,提高案件处理质量
  各级仲裁机构要高度重视人事争议仲裁的办案规范问题。要严格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明确的程序仲裁案件,不能随意简化。按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经过仲裁委讨论决定。要注意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程序的行为,切实保证双方当事人能行使规定的权利,从而提高案件处理质量,树立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加强队伍建设,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力争到明年上半年,省、地(市)两级仲裁委员会基本健全。到明年底,绝大多数县(市、区)也要建立起仲裁委员会。各地要重视仲裁工作队伍的建设,要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明确一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人事管理知识的同志担任专职仲裁工作人员,同时要建立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兼职仲裁员队伍。要强化对仲裁员的培训,特别要结合《规定》的施行,加强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案件的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要认真做好对仲裁员的考核工作,对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仲裁员,应及时予以调整,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确立相关的衔接和协调机制,做好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接轨工作
  各地仲裁机构要积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就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接轨后的工作衔接问题,如受案范围和管辖的确定、强制执行的申请程序、仲裁案卷的移转等进行协商,确立相关的衔接和协调机制,制订有关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能按照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
  六、加强对仲裁工作的宣传和研究,提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整体水平
  各地要通过各种手段宣传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尤其要重视运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传播媒介,及时宣传报道仲裁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一些典型案例,扩大仲裁工作的社会影响。各地要重视人事争议仲裁的研究工作,注意研究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探索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整体水平。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