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12-25   浏览次数:4788


       

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暨南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暨南大学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管理  办法  通知

  暨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21印发


暨南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管理办法

 

    聘请国内外部分高水平的专家、教授为我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对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促进暨南大学同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具有积极的作用。为规范此项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

    ()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授予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

    2.具有正高职称,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是我校聘请国(境)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聘请对象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
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影响力;

    3.具有正高职称或在国(境)外知名大学、研究所任副教授相当职务3年以上,成绩卓著,并有重要成果者;

    4.与我校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受聘人愿意承担我校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聘期内能保证在我校有一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
)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是我校聘请校外(一般为国内高校、研究院所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聘请对象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较深,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或具有正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术造诣较高,能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的的社会知名人士。

    3.与我校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受聘人愿意承担我校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聘期内能保证在我校有一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二、聘请程序

    ()提出人选。学院、系、所按照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并填写《暨南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审批表》。

    ()同行专家评议。学院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外知名教授,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学校审批。学院将《暨南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审批表》、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聘书制作。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

    ()聘请仪式。由聘请单位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校徽。

    三、管理

    ()名誉教授不设定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3年,可续聘。

    ()各聘请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所聘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各院(系)每学年末须将所聘名誉、客座、兼职教授在本校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聘期届满的客座、兼职教授提出续聘、解聘意见和建议。学校将根据被聘人员的贡献和聘用单位意见决定续聘、解聘。

    ()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名誉、客座、兼职教授,学校将给予奖励。

    ()聘请的名誉、客座、兼职教授均属学校非编制内人员,只发聘书、校徽,学校不付薪酬,不享受其他编制内人员待遇。其来校交流的酬金及差旅费,一般均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四、其他

    ()对于愿意作为相应学科带头人定期来校工作(每年来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指导相应学院学科建设的名誉教授,经学院申报,学校审批同意,可聘为名誉院长,具体聘任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

    ()因对外交往需要,学校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因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需要聘请,又不适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称号的其他专家学者,由聘请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称号后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