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6-17   浏览次数:5760


 
暨南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教师队伍国际化步伐,跟踪国际学术前沿,拓宽我校教师的学术视野,进一步增强教学、科研、管理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教职工出国留学、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出国考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落实中央“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出国留学工作方针,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并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一)从建设海内外知名的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出发,有计划安排和鼓励教师出国(境)进修学习与学术交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往;
(二)结合人才培养规划和学术梯队建设,选拔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境)进修,以利于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
(三)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重点支持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兼顾其他学科和其他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出国(境)选派
 
第四条  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人事的校长牵头的公派出国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公派出国留学计划,选派、管理留学人员和安排回国留学人员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实施,办理3个月以上公派出国留学手续;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外联系工作,办理3个月以下出访人员的手续;学校政审小组负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治审查。
(二)留学人员的管理,以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为主,单位领导应有专人负责留学人员工作。各院、系应由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计划,向学校推荐人选;定期了解和研究本单位留学人员的回国意向和回国后的安排使用等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类型。
(一)国家公派: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基委)选派并提供资助的人员。
(二)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学校公派)是指按部门、地方、单位计划,面向本地区、本单位选拔、派出,执行部门、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个人经单位同意,通过取得各种奖学金、资助等,并纳入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
1.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进修项目:学校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进修,其所需经费分为:由学校全额资助、学校和学院共同资助、学院单独资助,资助标准参照国家留基委公派留学生资助标准,实行经费包干,出国形式以访问学者为主,进修期为6至12个月。经学校批准确定为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进修项目人员,其资格一般保留2年;留学人员的外语条件必须满足国家公派留学生的外语条件要求。
2.校际交流项目:学校与国外高校和机构签订培养协议,每年选派优秀教师赴国外进修,出国形式以访问学者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为主,其所需经费及出访时间根据项目协议办理。
3.自费公派人员:学校鼓励教师积极争取国外资助,获得国外资助或自筹经费出国(境)进修或合作科研的人员,经学校批准后以公派名义派出。
第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申请人除应符合当年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岗位条件:
1.申请人来校工作须满2年;
2.申请人在出国前两年的年度考核等级为称职或以上,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要达到其聘任的岗位任务要求,并在教学、科研和其他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
(二)选派方式是:由个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处)同意,学校推荐,统一申报。
第七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
(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进修项目和校际交流项目的选派参照国家留基委的选派方式管理,由学校人事处发布选派通知,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二)申请自费公派人员在取得国外资助邀请函后,拟定本人的出国研修计划,并填写《暨南大学公派留学申请表》,将研修计划、申请表和邀请函复印件送所在单位填写意见后,交由人事处报送学校审批。
 
第三章  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待遇
 
第八条  派出人员的管理。
(一)出国(境)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停留期限及回校工作的期限。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的期限一般分为三个月、半年或一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服务期按与国家留基委签订的协议办理。
2.学校公派人员出国(境)期限:
(1)长期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期限为三个月(含)至一年;短期出国(境)人员期限为三个月以下,出国(境)的内容为参加学术会议,考察,短期访问、培训、合作研究等;
(2)因工作需要一年内需多次出国(境)开会、讲学的时间累计不应超过二个月。一般应利用假期;
(3)对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校工作满一年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留学、进修等;
(4)对长期出国(境)或在国外停留期(含延长期)连续超过一年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校工作满两年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留学、进修等。
(二)公派出国(境)人员延长期限的规定。
1.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不予延长留学期限。
2.对少数在国外取得成绩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学校公派出国人员,应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国外所在机构或导师的邀请信及资助证明,经系、院提出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留学人员获准延长留学期间内,必须取得足够的经济资助,所需的一切费用均自行解决。
(三)退休。
对于尚在学校批准期限以内的出国(境)人员,如申请办理退休,须按期回国或委托他人代理,学校方可根据规定办理有关退休手续。出国(境)逾期、已作自动离职处理及辞退、辞职人员学校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四)出国(境)留学协议书签订与履行。
1.国家公派人员,需按规定与国家留基委指定的申请机构签订协议,学校提供经费配套支持的国家公派人员还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学校公派人员,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在出国(境)之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在派遣出国(境)的全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人员在出国(境)前需交纳出国保证金,交纳金额参照国家留基委规定标准执行。
2.所有派出人员(含已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如违反《暨南大学公派出国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学校有权依法要求出国(境)人员按协议结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办理离校手续。
公派(含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三个月及其以上者,出国前需办理离校手续。派出人员出国(境)前到人事处开具离校通知单,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作自动离岗处理。
(六)在外期间的管理。
1.公派(含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三个月及其以上者,到达目的地后一个月内,需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并填“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并根据国家留基委的要求,与留学所在国的使馆教育处取得联系,定期向使馆教育处汇报研修情况;学校公派留学人员,须根据学校的要求,每月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学校或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报告在外研修情况;
2.留学人员应充分利用在外进修的机会,建立海外学术联系,积极为所在学科建立海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3.留学人员应广泛正面宣传暨大,为学校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牵线搭桥。
(七)出国(境)人员回校报到与考核。
1.国家公派人员、学校公派的长期留学人员回校后,应在入境的一周内向人事处及所在学院(部、处)报到。公派(含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三个月及其以上者,需到人事处网页下载并填写“留学(进修)人员报到证明”,将该证明和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交人事处,由人事处归入其人事档案。
2.国家公派、学校公派人员回国后,须向所在学院(部、处)提交国外工作、进修的书面总结,总结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书面总结作为个人培训档案保留。在回国一个月内,单位安排留学回国人员向所在单位的师生员工以学术讲座形式报告国外研修情况后,方可领回出国保证金。鼓励回国人员面向全校作综合学术报告。
3.留学人员所在学科在国际学院开设了课程的,出国前需与国际学院联系,针对性地选择1~2门全英授课课程作为进修重点,留学回国后必须连续5年承担国际学院课程。
4.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在外期间和回国后,以暨南大学名义发表高水平论文,在回国后一年内以暨南大学名义发表A1类期刊文章的,学校给予一定金额奖励。
第九条  出国(境)人员国内工资待遇。
(一)公派(含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三个月及其以上者,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工资停发。按期回校后,补发出国期间的基本工资和校内工资,补发工资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延长出国申请获准后,不补发延长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出国(境)人员自回校报到的当月起恢复工资及各种津贴。
(三)公派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
1.国家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人员回国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公派出国留学半年到一年内的人员,经单位同意,按期回国后可休假半个月;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经单位同意,按期回国后可休假一个月;
3.学校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人员及长期出国汉语教师,出国满1年,其配偶可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出国探亲原则上均需利用假期,不能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的,不停发工资待遇;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人员逾期不归的,停发工资及各种津贴。探亲逾期不归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四)出国(境)人员结束进修后,应回校履行服务约定:出国1年及以上者,至少回校服务5年;出国6个月以上不足1年者,至少回校服务3年;出国3个月以上不足半年者,至少回校服务1.5年。服务年限未满而要求调离学校者,须向学校缴交违约金:进修期间学校提供的各种费用总额+违约金3万元/年。
 
第四章  出国(境)逾期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公派出国(境)逾期人员的处理。
(一)长期出国(境)在国外境外滞留期(指超出学校所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未经人事处办理批准延长手续,而擅自在外滞留的时间,下同)超过半年者,短期出国(境)在国外滞留期超过三个月者,其人事关系转到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长期出国(境)逾期在六个月之内、短期出国(境)逾期在三个月之内的回校者按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办理报到手续。
(二)出国(境)逾期人员,自关系转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之日起,在国外、境外停留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者,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上报学校,学校按自动离职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出国(境)探亲逾期人员的处理。
(一)我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配偶出国(境)探亲,超过探亲期三个月的,其人事关系转到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二)逾期未归已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公派留学人员以及外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其在本校的配偶出国(境)探亲超过批准期限三个月不归的,与单位签订聘任合同的按合同规定办理,未签聘任合同的逾期三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国(境)探亲超过批准期限三个月不归的,与单位签订聘任合同的按合同规定办理,未签聘任合同的逾期三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出国(境)探望子女(父母)及亲属的人员逾期不归的,与单位签订聘任合同的按合同规定办理,未签聘任合同的逾期三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  出国(境)逾期人员关系处理程序。
(一)长期出国(境)逾期未归人员。
1.每月下旬,由人事处统计核实出国(境)逾期人员名单并及时通知所在学院(部、处),由学院(部、处)负责催促出国(境)逾期人员尽快回校。对符合将人事关系转到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条件的人员,通知学院(部、处)填写“暨南大学校内调动审批表”,将出国(境)逾期人员的人事关系转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2.由学院(部、处)负责将上述情况及时通知出国(境)逾期人员或原保证人(再由原保证人负责通知本人或家属)。
(二)短期出国(境)及出国(境)探亲逾期人员。
每月下旬,由各院(部、处)向人事处提供短期出国(境)、出国(境)探亲逾期未归人员名单,并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待学校审批后负责通知本人或家属。
第十三条  出国(境)旅游和访友的人员只能利用假期,开学后逾期时间超过15天不归的按照《暨南大学关于教职工请、销假手续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出国(境)逾期人员的管理。
(一)出国(境)逾期人员关系转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期间,不享受工资、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
(二)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对出国(境)逾期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档案管理、与其联系人保持联络等。
(三)关系转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出国(境)人员,一年内回国的,回国后应先到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原单位或校内其它单位联系工作岗位,受聘后再办理人事关系等手续。对于暂时联系不到工作岗位者,按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四)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与出国(境)逾期人员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督促他们早日回校工作。
(五)对因出国(境)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由人事处代表学校发布公告;并通过当事人的亲属、联系人或者保证人通知本人及时与学校结清各种关系。
(六)对与学校签订协议或合同等法律文件而在国外境外滞留不归的人员,学校将依法保护学校的权益,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
(一)对在国外、境外而邀请配偶陪同长期出访者,其配偶若为本校教职工,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时,其配偶的人事关系必须转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按时回国后,其配偶关系转回原单位;逾期未归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出国(境)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又未被我校聘用者,须从自动离职之日起向学校缴纳档案管理费20元/月及违约金。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我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暨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进修管理规定》(暨人〔2007〕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