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需要,为加强国内进修教职工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进修是指教职工在国内参加本科学历学习,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以及在名校或著名科研机构做访问学者等。申请在国外攻读学位和访问研究的,按我校出国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各院系应把教职工进修工作纳入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按照教学、科研岗位中攻读学位、出国进修、国内科研合作人员不能超过所在单位专职教师、科研人员的15%,行政管理人员不能超过所在单位行政人员总数的10%的前提,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荐优秀教职工报考,分期分批地对他们进行培养。
第四条 选派人员进修应按照立足国内、按我所需、统筹协调、保证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教师申请进修的专业应与所在学科专业对口,或是符合所在系所的学科发展需要的专业。
第五条 申请进修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暨南大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在我校工作已满2年,并且任现职期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服从工作安排,近2年的考核成绩达到标准值的70%,其中行政人员的考核须达到称职以上。
(三)进修结束后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下一轮进修。
(四)符合当年的招生条件。
(五)最多可连续报考两年,因未考上或其他原因没进修者,暂停报考两年。
(六)特殊情况,报请学校审批。
第六条 报考推荐程序
(一)每年9月,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向单位申请,填写《暨南大学教职工申请进修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三)报人事处审核。
(四)学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审批。
(五)被批准报考人员到人事处办理报考手续。
(六)录取后到人事处签协议办入学手续。
(七)凡是没有按程序报考的人员,学校不承认其相应学历。
第七条 申请人被录取后,需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教职工在进修期间,年度考核低于标准分的30%或不称职者,不计算任职年限。
第九条 进修教职工在学习期间有责任向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当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发生冲突的,应服从实际工作需要。
第十条 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学校应取消其相应待遇。参加非研究生学历学习者,学习时间占用上班时间的,按事假对待。
第十一条 教职工完成学业后,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并回原单位工作。毕业后逾期1个月不回校报到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并赔偿在读期间学校支付的培养费、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攻读学位人员毕业后,应在学校服务5年,否则需按未满服务期规定赔偿。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进修期间,达到我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者,可以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进修人员的待遇。
(一)基本工资及福利补贴照发。
(二)校内工资按考核成绩发放。:
(三)受聘教学科研系列的教师,每年基本工作量达到该职务人员量化考核标准分50%及以上的,岗位生活补贴全发;每年基本工作量在该职务人员量化考核标准分30%(含30%)至50%(不含50%)之间的,按工作量比例发放岗位生活补贴;每年基本工作量低于该职务人员量化考核标准分30%的,不发岗位生活补贴。
受聘党政管理岗及其他岗位的教职工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者,岗位生活补贴全发;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发放岗位生活补贴的75%;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发岗位生活补贴。
(四)在外埠进修人员,每年可以报销1次火车往返交通费。
(五)学费开支
1.经批准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的学费按以下办法开支(以所签协议为准):攻读博士学位者,在获得博士学位后,报销9000元学费;攻读硕士学位者在获得硕士学位后,报销3000元学费。经济独立结算单位的人员在职进修,其进修经费由进修人员与其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2.参加非研究生学历学习者,学费自理。
第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文号为:暨人[2005]187号,于2005年8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