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26   浏览次数:2849

部门名称

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服务对象

个人 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4、《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

办理条件

经工伤认定、鉴定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

办理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所需材

(一)工伤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双面复印,原件备查);

5、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非实名制(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需提交《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广州市工伤医疗康复费审核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无则需提供工伤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首页原件及复印件。

非实名制(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另需提供

1)总承包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

2)需要办理不缴费人员增员的,还需提供增减员表(若工伤职工所属单位为分包方,则增减员表需同时加盖总包及分包公司公章)

备注:

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二进行待遇申领,即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的,需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工亡、失踪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报告书》、《死亡殡葬证明》、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工伤失踪的提供失踪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亡职工亲属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

2、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存在供养关系的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对于上述材料均无法证明申请人和工亡职工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交公证书,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可被纳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内(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2003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4、街道办事处、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5、供养亲属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广州市劳鉴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7、委托他人申领待遇的,须提交委托公证书原件。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2345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一楼、二楼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德政中路龙腾里10

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

广州市萝岗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2B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番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层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

增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行6

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化区河滨南路43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黄阁镇:黄阁镇黄阁大道148号政务服务中心78号窗

横沥镇:兆丰路3号镇政府一楼4号窗

万顷沙镇:万顷沙镇新垦康华路7号政务中心

东涌镇:东涌镇吉祥东路4

大岗镇: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综治维稳中心3楼     

榄核镇:榄核镇民生路47-55号一楼

南沙街:南沙区进港大道南沙街道办事处会议中心旁

珠江街:珠江街新广六路16号(珠江人家)

龙穴街:龙穴街龙穴路1号(龙穴街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白云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海珠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荔湾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萝岗区社保:上午:8451145,下午:13301645

黄埔区社保: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星期五下午300业务学习

天河区社保(201596日起):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越秀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花都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番禺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从化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增城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增城区农保: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南沙区社保: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沙区珠江街:上午09:00-12:00,下午     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横沥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南沙街:上午900-12点,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龙穴街: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黄阁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万顷沙镇: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南沙区东涌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大岗镇: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榄核镇: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周六、周日不办公,每月初两个工作日为进行月结日,可受理咨询,不进行系统操作

资料转递途径

无需转递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内办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