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 事项名称 | 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申请 | 服务对象 | 本公共服务可适用于具备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办理依据 |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 (四)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省人大第69号公告) (五)《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 (六)《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 办理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请: 1、经本市统筹区域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 办理程序 | 1、申请:携带所需材料到受理地点劳鉴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受理窗口打印《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通知书》(简称《现场鉴定通知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被鉴定人按《现场鉴定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相关材料到鉴定现场接受专家鉴定(缴费:符合条件的工伤参保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费;不能享受本市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需持打印的《缴费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费,缴费后持收费数据第三联(执收单位联)到指定地点参与现场鉴定); 3、受理:现场鉴定当天,在检录前台进行材料检录,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发《受理并领取结论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4、决定:到达鉴定现场并进行现场鉴定,劳鉴委复核、确认专家意见; 5、文书制作与送达: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根据申请方选择的送达方式(邮寄或到办理窗口领取)进行送达。 | 所需材料 | 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初次鉴定须打印已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现场鉴定通知书》各一份,并携带以下材料到鉴定现场: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4、被鉴定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5、不能享受本市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需持打印的《缴费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费,缴费后持收费数据第三联(执收单位联)参与现场鉴定。 | 联系方式 | 87656275(广州)、84881099(番禺区)、86969331(花都区)、87963237(从化区)、82759962(增城区) | 手工办理方式 | 受理部门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地点 | 1、广州受理点: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2楼8、9号窗 乘车线路:可乘坐2、27、54、56、62、185、189、204、261、283、284、293、305、517、518、542、550、B4、B4A东峻广场站下车;37、63、106、107、129、243、299、502、541、548、551、813、B5、B8梅花村站下车 地铁:可乘坐地铁一或五号线到杨箕站下车(D出口) 2、番禺区受理点:番禺区桥南街桥南路11号101 乘车线路:可乘坐(番禺)5路、9路、12路、20B路、29路、147路、165路至南区市场站下车 地铁:可乘坐地铁3号线至市桥站(百越广场)(A、B出口)转乘5、20B路车至南区市场站下车 3、花都区受理点: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兰花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乘车线路:可乘坐(花都)7路或18路车在花都区政府广场站下车 4、从化区受理点: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三楼 乘车线路:可乘坐(从化)3路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站下车 5、增城区受理点: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二楼 乘车线路:可乘坐(增城)1短线、1路、2路、5路、7路至交警大队站下车 | 受理时间 | 广州市区受理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办理; 番禺区受理点: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办理 (周四下午现场鉴定,不对外); 花都区受理点: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办理; 从化区受理点: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办理; 增城区受理点: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办理。 法定节假日除外。 | 资料转递途径 | 直接提交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承诺期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初次鉴定费390元/人·次,已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并仍保留原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 (一)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999号); (二)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复函的通知》(穗价〔2011〕3号)。 | 网上办理方式 | 系统名称 |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 | 链接地址 | http://gzlss.hrssgz.gov.cn/gzlss_web/business/tomain/smwtomain.xhtml?sxbm=zb11063 | 资料转递途径 | 申请人登录系统录入鉴定申请信息、上传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预审及审核通过→申请人打印《现场鉴定通知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被鉴定人按《现场鉴定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所需材料到鉴定现场办理受理,接受专家鉴定。(符合条件的工伤参保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费;不能享受本市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需持打印的《缴费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费,缴费后持收费数据第三联(执收单位联)到指定地点参与现场鉴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邮寄或到办理窗口领取)进行送达。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承诺期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 备注 | 病历复印件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材料。 | 所需表格 |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