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 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 | 服务对象 | 适用于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 办理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6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省人大第69号公告);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8号) | 办理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办理程序 | 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以下统称“职工受伤害”)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要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应当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经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2、受理:区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区人社局应当场或在1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期限。 3、审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决定:区人社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以有关部门的结论或关联性技术鉴定为依据的,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送达:区人社局在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 所需材料 | 1、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调查人员。 2、《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封面贴相片。 3、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4、劳动合同文书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送医院抢救的首诊病历原件及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原因证明。 6、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7、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除上述基本资料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上下班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 4、住所地户口簿或暂住证。 5、驾驶证、行驶证。 6、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 。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出差证明、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受伤害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到户籍所在地申报失踪证明。 8、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9、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0、考勤纪录。 | 联系方式 |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3391262; 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4251236; 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1369010; 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7507680; 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6090609; 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295280; 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6969331; 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4622620; 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4689078; 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7963237; 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759962; 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2112684。 | 受理地点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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