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服务指南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28   浏览次数:1529

服务对象:

广州市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含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未就业配偶)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

2.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办理,或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计划内终止妊娠的,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不需满12周)。

  

所需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两份,未就业配偶选择本市就医的一份,需单位盖章);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预产期诊断证明;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如《计划生育服务证》;属广州市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在广州市的,凭在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备案后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或《广州市流动人口生育备案申报表》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居住地不在广州市的(如居住地在佛山、清远等),凭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由参保单位开具相关证明(证明参保人为该单位职工,居住地在何处,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内容);

4.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如身份证或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

5.近期证件照片(小一寸彩照);

6.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籍人员的:不需出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但应提供合法就业证明资料(《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就业证》)和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7.未就业配偶还需提供: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和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办理程序: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1.参保人(除外未就业配偶)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及分娩或计划内终止妊娠的,由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2.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在信息系统录入申办信息;

3.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参保人申办信息;

4.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并发放《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5.参保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签名确认。

  

在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1.参保人在异地产检和(或)分娩的以及未就业配偶申办的,由代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即时给予办理,选择本市就医的发放《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3代办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