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中短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9-06   浏览次数:276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快我校教师队伍国际化步伐,跟踪国际学术前沿,拓宽我校教师的学术视野,进一步增强教学、科研、管理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切实提高教师队伍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教职工30天(含)至89天(含)的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三条贯彻按需派遣、鼓励合作、提高效益的原则,并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从建设高水平大学的目标出发,有计划地支持教师出国访学、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结合人才培养规划和学术梯队建设,选拔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教师骨干出国交流,提高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水平;

()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的需要,重点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优先发展学科和特色学科。

第二章中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选派

第四条中短期公派出国(境)工作的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由主管人事的校领导牵头的公派出国(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中短期公派出国(境)学术交流计划,选派、考核和管理出国(境)人员等工作;公派出国(境)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党委组织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发展规划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人组成。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负责公派出国(境)相关工作的实施,办理30天(含)至89天(含)的中短期公派出国(境)手续。

() 中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的管理,以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为主,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单位应定期制定本单位的中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计划,考核本单位出国(境)人员成果,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出国(境)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中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

()中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派出、目标考核的办法。申请人需符合下列岗位条件:

1.申请人来校工作须满3个月;

2.申请人应至少提前2个月与所在单位沟通,妥善安排出国(境)期间本岗位工作。

 ()选派方式: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统一组织遴选。发布选派通知后,申请人在取得国(境)外邀请函后,拟定本人的出国(境)研修计划,填写《暨南大学中短期公派出国(境)申请表》,将研修计划、申请表和邀请函复印件送所在单位填写意见后,交由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报送学校审批。

(三)每年遴选2批中短期出国(境)人员,遴选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

  

第三章中短期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待遇

第六条中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外停留期。

()中短期出国(境)人员在外的停留期限。

1.按需派出,因工作需要一年内最多2次申请中短期公派出国(境)、累计出国(境)时间不应超过89天,一般应利用寒暑假;

2.实际出国(境)和回国(境)日期与申请的出国(境)和回国(境)日期前后相差不能超过7天,且实际在外天数应与申请的在外天数一致。

(二)派出前需办理离校手续,填写中短期出国(境)离校通知单。

(三)凡未按期派出者,其出国(境)资格自动取消;无故且无提前报备而放弃资格者,一年内不能申请中短期公派出国(境)。

第七条中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外要求。

中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充分利用在外学术交流的机会,建立海外学术联系,积极为所在学科建立海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出国(境)人员应广泛正面宣传学校,为学校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牵线搭桥。

第八条中短期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待遇。

() 中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工资待遇与出国(境)时间是否假期相关(假期时间以校历为准)。

1.利用寒暑假以外的时间出访,出国(境)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决定;

2.利用寒暑假期间出访,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3.出访时间涵盖寒暑假和非假期时间:非假期时间15天(含)以下,寒暑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非假期时间只发基本工资,由各单位分配的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决定;非假期时间15天以上,

出国(境)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由各单位分配的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决定。

(二)中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按期回校报到并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暨南大学中短期出国(境)审批表》复印件去财务部门报账。

  

第四章 中短期出国(境)人员的报到与考核

第九条中短期出国(境)人员报到。

中短期出国(境)人员回校后,应在入境的一周内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和所在单位报到。中短期出国(境)人员需到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网页下载并填写《中短期出国(境)人员报到证明》,将该证明和护照原件交由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审核。

第十条中短期出国(境)人员考核。

(一)中短期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须向所在单位提交国(境)外工作、进修的书面总结。回国(境)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

(二)中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出国(境)考核结果作为其今后是否获批公派出国(境)资格和学校各类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中短期出国(境)逾期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中短期出国(境)逾期人员的处理办法。

中短期出国(境)在外滞留期间(指超出学校所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未经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办理批准延长手续,而擅自在外滞留的时间,下同)视同旷工,旷工超过15天者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中短期出国(境)逾期人员处理程序。

() 每月由各单位统计核实出国(境)逾期人员名单并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由各单位负责催促出国(境)逾期人员尽快回校,并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对因出国(境)逾期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代表学校发布公告;出国(境)逾期人员应及时与学校结清各种关系。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我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负责解释。